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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H股公告(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29 17:50:39

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簡 稱「公司」)戰略發展需要,增強公司核
心競爭力,確定公司發展規劃,健全投資決策程序,加強決策科學性,提高重大投資決策的效益和決策的質量,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上市公司獨立董事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簡稱「上交所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 – 規範運作》、《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簡稱「聯交所上市規則」)、《福萊特玻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及其他有關規定,公司特設立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並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 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是董事會下設立的專門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對公司長期發展
戰略和重大投資決策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第二章 人員組成
第三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成員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應至少包括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
第四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一以上獨立非執行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
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選舉任命。
第五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設主席一名,由公司董事長擔任,負責召集和主持委員會工作。

第六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任期與董事會任期一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任職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公司董事職務,自動失去委員資格,並由董事會根據上述第三至第五條規定於三個月內補足委員人數。
第七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下設投資評審小組,由公司總裁任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另設副組長
1名,由公司分管項目的副總經理擔任,投資評審小組成員由公司項目部負責人、財務部負責人、生產技術部負責人組成。
第三章 職責權限
第八條 公司董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包括:
(一)對公司長期發展戰略規劃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二)對《公司章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投資融資方案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三)對公司的經營戰略包括但不限於產品戰略、市場戰略、營銷戰略、研發戰略、人才戰略
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四)對《公司章 程》規定須經董事會批准的重大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目進行研究並提出建
議;
(五)對其他影響公司發展的重大事項進行研究並提出建議;
(六)對以上事項的實施進行檢查;

(七)董事會授權或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規則和《公司章程》規定
的其他事宜。
董事會對戰略發展委員會的建議未採納或者未完全採納的,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中記載戰略發展委員會的意見及未採納的具體理由,並進行披露。
第九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對董事會負責,委員會的提案提交董事會審議決定。
戰略發展委員會行使職權必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關規定,不得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第四章 決策程序
第十條 投資評審小組負責做好戰略發展委員會決策的前期準備工作,提供公司有關方面的
資料:
(一) 由公司有關部門或控股(參股)企業的負責人上報重大投資融資、資本運作、資產經營項
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報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況等資料;
(二)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初審,簽發立項意見書,並報戰略發展委員會備案;
(三) 公司有關部門或者控股(參股)企業對外進行洽談的協議、合同、章程及可行性報告等情
況上報投資評審小組;
(四)由投資評審小組進行評審,簽發書面意見,並向戰略發展委員會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根據投資評審小組的提案召開會議,進行討論,將討論結果提交
董事會,同時反饋給投資評審小組。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並應於會議召開前三日通知全體委員。
會議由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主持,戰略發展委員會主席不能出席時可委託其他一名委員主持。
第十三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每一名委員有一票
的表決權;會議做出的決議,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四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應當親自出席會議,並對審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委員因
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可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並發表意見。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意見,並書面委託其他獨立非執行董事委員代為出席。每一名委員最多接受一名委員的委託。授權委託書須明確授權範圍和期限。
第十五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投票表決或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部門
認可的其他表決方式。會議以現場召開為原則,在保證全體參會董事能夠充分溝通並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必要時可以採用視頻、電話或者其他方式召開。
第十六條 投資評審小組組長、副組長可列席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必要時亦可邀請公司董
事、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七條 如有必要,戰略發展委員會可以聘請中介機構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公
司支付。
第十八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的召開程序、表決方式和會議通過的議案必須遵循有關法
律、法規、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規定。

第十九條 戰略發展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委員和會議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
上簽名;會議記錄由公司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不少於十年。
第二十條 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列席人員均對會議所議事項有保密義務,公司未公開披露前,
不得擅自披露有關信息。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
監管規則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時,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監管規則及《公司章程》有關規定為準。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所稱「以上」含本數,「過」不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生效,修改時亦
同。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的中、英文版如有歧異,應以中文版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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