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广东建工: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4年4月29日修改)

公告时间:2024-04-29 21:41:19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及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对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总部职能部门和下属分子公司负责人对总部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不得向外界泄
露、发布、传送公司内幕信息有关内容。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总部职能部门、
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知情人所知悉的涉
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证券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
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其中,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还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
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
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公司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
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附件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
忘录上签名确认,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总部职能部门、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其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
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
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
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
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而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
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他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定期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广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2024 年 4 月 29 日

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号 知情人员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姓名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总经理签名: 公司盖章:

广东建工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