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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关于公开拍卖转让公司在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中所享有相关债权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4-30 01:36:09

证券代码:000426 证券简称:兴业银锡 公告编号:2024-26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拍卖转让公司在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案中所享有相关债权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为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原名“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兴业银锡”)拟以公开拍卖方式转让公司在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股东”或“兴业集团”)重整一案中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公开拍卖”),即公司因兴业集团对公司未履行的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所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债权”或“标的资产”、“标的债权”),业绩补偿承诺债权的债权金额约937,209,571.69 元(目前公司享有的所有的债权金额均以得到法院裁定确认)。
2、本次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4、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由于股东大会是否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存在一定不确定性,故本次交易能否最终实施亦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通过公开拍卖进行转让,最终的交易对方、最终交易价格尚无法确定,能否交易成功及交易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 兴业集团破产重整一案相关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赤峰中院”)于 2019 年 10 月 8
日裁定受理兴业集团重整,并于 2020 年 7 月 23 日裁定对兴业集团、赤峰玉龙国宾
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2021 年 8 月 18 日,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债权人会议召开并分组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
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兴业集团重整计划”)进行表决。2022
年 8 月 12 日,赤峰中院作出(2019)内 04 破 2-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兴
业集团重整计划。目前,兴业集团处于重整计划执行阶段。
兴业集团重整一案进展相关情况见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2019 年 10
月 9 日、2020 年 4 月 28 日、2021 年 3 月 20 日、2021 年 4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24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2021 年 9 月 17 日披露的《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被申请
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9-64)、《兴业银锡:关于法院裁定受理控股股东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71)、《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4)、《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4)、《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27)、《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4)、《兴业银锡:关于公司作为债权人对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表决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67)、《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进展情况的公告》(2021-84)以及《兴业银锡:关于控股股东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2022-35)等相关公告。
二、 公司对兴业集团享有的业绩补偿承诺债权相关情况
公司于 2016 年、2015 年、2014 年收购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银漫矿业”)、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荣邦矿业”)、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唐河时代”)等三家公司 100%股权的过程中,兴业集团对上述公司作出了相关业绩补偿承诺(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承诺”),由于银漫矿业、荣邦矿业、唐河时代在承诺期未能按照约定实现承诺业绩,兴业集团对上市公司负有相应的补偿义务,故公司在兴业集团重整一案中享有债权,相关债权情况如下:
(一) 业绩补偿承诺债权形成情况
1、银漫矿业业绩补偿承诺债权
兴业银锡于2016年开展重大资产重组,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收购银漫矿业100%股权,其中,兴业集团向上市公司转让的股权比例为48.17%,相
应取得上市公司191,875,264股股份。该次重大资产重组中,兴业集团等交易对方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承诺银漫矿业采矿权资产2017年度净利润不低于36,567.91万元,2017年度和2018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82,957.56万元,2017年、2018年度和2019年度净利润累积不低于129,347.21万元,如承诺业绩未能实现,兴业集团优先以其通过该次交易获得的兴业银锡相关股份承担补偿义务。
注入上市公司之后,银漫矿业2017年、2018年扣除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财务费用影响后净利润为42,942.22万元、56,221.16万元,足额完成了2017年度、2018年度的承诺业绩。由于银漫矿业2019年2月发生“2.23”安全生产事故,未能完成2019年度承诺业绩,兴业集团就银漫矿业所作出的2017年至2019年的累积净利润业绩承诺未能实现。根据上市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天衡专字〔2020〕00858号《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银漫矿业扣除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财务费用影响后2019年净利润为-11,406.98万元,2017年至2019年累计净利润为88,056.40万元,未能完成承诺业务;根据相关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兴业集团应补偿金额合计为40,015.39万元,对应补偿股份数为65,600,060股。
2、荣邦矿业业绩补偿承诺债权
兴业银锡于2015年9月通过现金方式受让兴业集团持有的荣邦矿业100%股权,股权转让价格为3,665.43万元。该次股权转让中,兴业集团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对荣邦矿业采矿权于2017年度至2019年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实现的净利润数作出承诺(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利润预测数分别为人民币422.20万元,1,833.68万元及2,427.05万元),就荣邦矿业采矿权于补偿期内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的情况对兴业银锡进行补偿。
由于投产时间不及预期,荣邦矿业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天衡专字〔2020〕00859号《赤峰荣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荣邦矿业2017 年度至2019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142.86万元、-153.62万元、2,439.12万元。
3、唐河时代业绩补偿承诺债权
兴业银锡于2014年9月通过现金方式受让兴业集团持有的唐河时代100%股权,股
权转让价格为12,000万元,并约定由兴业银锡缴纳其对唐河时代的认缴资本41,330万元。该次股权转让中,兴业集团根据业绩补偿协议的约定,对唐河时代采矿权于2017年度至2019年度扣除非经营性损益后实现的净利润数作出承诺(2017年度至2019年度的利润预测数分别为4,138.16万元、16,563.04万元及16,371万元),并就唐河时代采矿权于补偿期内实际盈利数不足承诺利润数的情况对兴业银锡进行补偿。根据兴业银锡和兴业集团于2018年12月19日就上述业绩补偿安排达成的补充协议,鉴于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唐河时代项目部在主竖井作业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截至补充协议签署时尚未恢复生产,经双方多次沟通协商,双方同意将业绩承诺期限调整为2019年度至2021年度,承诺各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不低于4,138.16万元、16,563.04万元及16,371万元,累计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总和不低于37,072.2万元。
由于投产时间不及预期,唐河时代未能完成承诺业绩。根据天衡会计师出具的天衡专字〔2022〕00765号《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唐河时代2019 年度至2021 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3,160.59万元、-3,036.59万元、-1,639.97万元。
(二) 业绩补偿承诺债权申报及确认情况
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提交《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债权申报登记表》等债权申报材料,就兴业集团对公司的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依法申报债权:其中,就银漫矿业业绩补偿承诺申报的债权为65,600,060股兴业银锡股票以及现金2,617,573.59元;就荣邦矿业业绩补偿承诺申报的债权为现金87,962,102.23元;就唐河时代业绩补偿承诺申报的债权为现金460,457,680.00元(因公司申报债权时,唐河时代2020年度、2021年度承诺业绩完成情况尚无法确认,故管理人当时对相应债权予以暂缓确认)。2022年4月28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天衡专字(2022)00765号《唐河时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报告显示唐河时代2019至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7,837.15万元,兴业集团就唐河时代业绩承诺事项向公司履行的业绩补偿债权金额应当为44,909.35万元。为此,公司向兴业集团管理人作出《内蒙古兴业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河时代业绩承诺事项补偿义务的说明》告知兴业集团管理人,兴业集团应当就唐
河时代业绩承诺事项向公司履行的业绩补偿义务金额应当为449,093,536.81元。根据赤峰中院出具的(2019)内04破2-5号《民事裁定书》以及(2019)内04破2-11号《民事裁定书》,因兴业集团未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公司对兴业集团合计享有普通债权为937,209,571.69元(目前公司享有的所有的债权金额均以得到法院裁定确认)。
(三) 业绩补偿承诺债权在兴业集团重整计划项下的清偿安排
公司对兴业集团享有的业绩补偿承诺债权为普通债权。根据兴业集团重整计划,兴业集团重整程序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案主要如下:
1、普通债权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部分按照100%比例由兴业集团在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全额现金清偿。
2、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50万元部分的债权,将按比例获得信托受益权份额进行抵偿:
(1)信托计划以兴业集团100%股权为信托财产,信托计划期限为8年,每家普通债权人超过50万元以上的债权部分通过取得信托计划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获得清偿。普通债权人领受的信托受益权份额计算方式是:
份额=(该普通债权人参与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的债权金额/全体普通债权人参与信托受益权份额受偿的总债权金额)*信托受益权总份额
(2)普通债权人持有信托受益权份额后,可通过包括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获得信托财产收益、按受益人大会作出的信托计划终止清算决议对信托计划进行清算等方式实现退出。
(3)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自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之日起满3年且有财产担保债权留债债权获得全额清偿后,经信托计划受益人大会批准,普通债权人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获得信托财产收益,实现普通债权人的退出:
① 变价出售信托财产,变价出售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的税费后用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规定向信托受益人进行分配。
② 由信托运营平台变价出售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变价出售所得款项由信托运营平台在扣除必要的税费后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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