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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洋: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公告时间:2024-04-30 02:01:05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
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和信专字(2024)第 00030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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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 1-2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
说明审核报告
二、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 3-5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山 东 东 方 海 洋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报 告 正 文
关于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
消除的专项说明审核报告
和信专字(2024)第 000301 号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科技公司)《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董事会的责任
东方海洋科技公司董事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编制了《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编制和对外报送、披露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东方海洋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对东方海洋科技公司编制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对有关资料与文件、抽查会计记录、重新计算、函证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
影响已消除的专项说明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方海洋”“上市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现就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消除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
一、2022 年度导致否定意见的事项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东方海洋科技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等前期问题造成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完成整改,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虽然上述事项发生在以前年度,但产生的影响重大且持续,给公司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业绩补偿款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业绩补偿款尚未收回,公司采取维护公司权
益的措施不够,致使影响公司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的判断。上述事项表明东方海洋科技公司与之相关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二、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意见涉及事项已消除的说明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
2023 年 11 月 24 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鲁 06 破申 6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北京汉业科技有限公司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审理。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决定书,指定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工作组担任管理人。

2023 年 12 月 18 日,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向莱山区法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
整计划的申请。莱山区法院于 2023 年 12 月 18 日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之一
《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2023 年 12 月 29 日,莱山区法院作出(2023)鲁 0613 破 2 号之二《民事裁
定书》,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终结东方海洋重整程序。
根据重整计划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通过债务豁免及重整投资人以现金兜底清偿的方式解决。部分债权人自愿豁免对上市公司享有的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剩余部分由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补足;违规担保类债权由重整投资人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前收购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未能豁免的违规担保类债权按照重整计划中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进行清偿,同时重整投资人按照投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东方海洋进行补偿(补偿金额为清偿该部分违规担保类债权所需的现金及股票按以股抵债价折算为现金的合计金额)。
截至重整计划批准日,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 143,625.77 万元,部分债
权人与原控股股东等签订《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约定债权人豁免《债务重组与化解协议》所对应的上市公司债权,豁免金额相应抵偿原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同等金额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77,690.80 万元,剩余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65,934.97万元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已全部清偿完毕;关于违规担保,债权人直接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25,621.77 万元,通过债务转让免除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33,436.44 万元,由重整投资人收购部分债权并豁免东方海洋清偿义务 58,084.66 万元,以上合计 117,142.87 万元,剩余违规担保类债权,重整投资人已现金支付至管理人账户,公司不再因违规担保事项
承担清偿责任,违规担保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已完全消除;2024 年 4 月 25 日
公司已全部归还(包含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挪用及司法划扣)募集资金 31,394.22
万元及期间利息 7,269.31 万元。综上,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违规担保事项影响已消除。
(二)业绩补偿款
公司已启动业绩补偿款事项法律诉讼程序,2023 年 11 月 23 日莱山区法院
受理立案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对外
追收债权纠纷一案。2023 年 11 月 30 日莱山区法院出具(2023)鲁 0613 民初 3210
号民事判决书,烟台宝崴商贸有限公司向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支付业绩补偿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024 年 1 月 10 日公司收到莱
山区法院作出的(2024)鲁 0613 执 98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向莱山区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法院决定立案执行。2024
年 2 月 20 日公司收到莱山区法院作出的(2024)鲁 0613 执 98 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通过执行网络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机构、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部车辆登记机关无相应资产登记的反馈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执行程序。综上,截至本专项说明出具日,业绩补偿款事项影响已消除。
基于上述整改情况,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定
意见涉及事项影响已经消除。
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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