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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4月)

公告时间:2024-04-30 02:10:41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维护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其中: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及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审计业务要求的最优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邀请两家及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
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十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并对其提交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一条 公司会对参与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查时,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也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三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 ︳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五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变化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续聘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审计机构的,可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续聘。
第十九条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完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 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作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并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 30 日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五条 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由董事会及时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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