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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河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公告时间:2024-03-29 15:53:11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沙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 号)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 (证监会公告〔2014〕1 号)等其他内部控制监管文件的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3
年 12 月 31 日(2023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设计
合理性与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董事会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的日常运行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和落实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日常运行及内部控制。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公司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一)组织架构
在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制度指引下,公司组建了内部控制管理组织体系,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运行有效的内控管理组织架构。其中,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是公司内控与风险管理工作的决议决策机构。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内部控制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部控制运行评价,指导和监督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开展内部控制运行评价工作。办公室下设在公司纪检监察室(风险管理部/监事会办公室),成员由各部(室)及控股子公司内控专员、纪检监察室相关人员组成。各部(室)及控股子公司均设立兼职内控专员,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的日常内控管理与测试工作,以及与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沟通和对接。
(二)团队建设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内部控制,确保公司各项工作规范、有序运行,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公司在2023年聘请了专业的培训机构对公司的内控专员团队进行了内控专项培训,为公司的内控管理实施、监督和评价提供了更为专业的人员保障。
(三)监督检查
加强内部控制体系监督工作,实现“强内控、防风险、促合规”管控目标。全面落实《深圳市国资委关于做好 2023 年市属企业内部控制
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资委函[2023]196 号)要求,各部门、各子公司每月自行测试,上报风险月报。七月对各部门和子公司开展当年监督评价,在全面监督评价的基础上,对投资、融资、成本控制、工程建设施工、财务资金、营销业务、合同管理、招标采购、资产租赁等进行重点监督。截止报告日止,公司主要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四)综合评价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内部控制评价方案,对纳入评价范围的各部(室)及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的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经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对外披露。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主要包括:
(一)制定内控评价方案
公司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内控评价方案,明确评价范围、工作任务、人员组织、进度安排等相关内容,并经公司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通过。
(二)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价方案组成内控评价工作组,由纪检监察室(风险管理部/监事会办公室)相关人员及其他各部(室)、控股子公司内控专员组成。
(三)组织内控评价业务培训
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集中的专题培训,在内控监管要求和评价程序、方法等方面对工作组进行知识培训和宣贯。
(四)实施现场测试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对被评价单位进行现场测试,综合运用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充分收集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如实填写评价工作底稿,研究分析内部控制缺陷。

(五)认定控制缺陷、汇总评价结果
对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以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为基础,结合年度内部控制评价,由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认定意见,报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定。
(六)编制内控评价报告
内控评价工作组根据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实施情况以及检查结果,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公司内部控制领导小组审议,董事会审定。
五、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本次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涵盖了公司本部与下属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各业务部门,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风险控制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公司治理层面: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社会责任、内部审计、企业文化。
业务流程层面:资金活动、招标采购、工程管理、资产管理、销售业务、成本管理、担保业务、重大投资、关联交易、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内部信息传递、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披露、绩效考核和对子公司的管理控制等。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收支业务、大宗材料采购业务、工程招投标业务、工程项目分包业务、重大投资业务、房地产销售业务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六、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依据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状况,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并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管理体系进行持续的改进及优化,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管理的要求。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主要采取“企业自查”和“重点检查”两种方法相结合的方式,即公司本部及下属子公司以自查为主,公司内部控制责任部门进行重点抽查为辅,确保公司内部控制工作得到全面、客观、有效的评价。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承受程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合并会计报表经营收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
经营收入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 入的 0.5%<潜在错报 会计报表经营收入的
报金额 计报表经营收入的 0.5% 金额≤合并会计报表 1%
经营收入的 1%
合并会计报表利润总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
利润总额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 额的 2.5%<潜在错报 会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报金额 计报表利润总额的 2.5% 金额≤合并会计报表 5%且绝对额不低于人
利润总额的 5% 民币 200 万元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
资产总额潜在错 潜在错报金额<合并会 额的 0.5%<潜在错报 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报金额 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0.5% 金额≤合并会计报表 1%
资产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公司会计报表、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舞弊;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机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公司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监管部门认定的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情形;注
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之外的其他三种意见审计报告。
重要缺陷:公司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的标准主要依据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潜在负面影响、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类型 造成损失金额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3‰且绝对额不
低于人民币 500 万元
重要缺陷 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
报表资产总额 3‰
一般缺陷 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合并会计报表资产总额的 1‰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导致中央政府或行业监管机构的调查,并被公开处罚;公司集体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在重大隐患;内控评价结果中重要缺陷在报告发布日起两年内未完成整改。
重要缺陷: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导致地方政府或地方监管部门的调查,并被处罚;公司一般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信息系统的安全存在隐患;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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