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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大美食: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4-04-15 21:23:32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提名程序,为公司选拔合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公司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提名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在董事会根据本工作制度及时补足委员人数之前,原委员仍按本工作制度履行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被赋予充分的资源以行使其职权。提名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对提名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应支持提名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提名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出现紧急情况需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本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书面议案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书面议案的方式召开时,书面议案以传真、电子邮件、特快专递或专人送达等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委员对议案进行表决后,将原件寄回公司存档。如果签字同意的委员符合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人数,该议案即成为委员会决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并在会后形成呈报董事会的会议记录以及会议决议并向董事会呈报(除非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呈报外)。与会全体委员在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字。与会委员对会议决议持异议的,应在会议记录上予以注明。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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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除非因法律或监管所限而无法作此汇报外)。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并立即修订本工作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龙大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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