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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4-23 16:50:51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确保公司监事会能够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由公司股东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监事组
成的常设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经理层的经营管理活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监督部门的规章和《公司章程》实施监督,保障股东、职工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条 监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监事会的各项
规定,认真组织好监事会工作,履行监事会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并监督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
第四条 监事会及其成员接受公司股东大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
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九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股东推选的监事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和更换。股东大会就选举两
名以上的监事进行表决时,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采用累积投票制度。
由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监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 监事会换届或需补选监事时,股东代表担任监事的人选由监事会
或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更换。
第十五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监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如因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
会会议。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 2 日前送达全体监事。通知应包括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期限、事由和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等。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经监事会主席提议且全体监事同意,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通知时限可不受前述时限限制,但应当在会议上或在会议材料中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如出席
会议的监事不足监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则监事会会议延期至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或现场结
合通讯方式。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半数以上通过。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监事
会会议决议或其他信息的,监事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披露文件交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监事会对外信息的披露,应符合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
准。本规则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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