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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威科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07 18:51:58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7 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 169 号汉威国际传感器产业园 7 号楼 310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任红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8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1,236,9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093%。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5 人,代表股份数 80,090,25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59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13 人,代表股份数 1,146,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
2、出席会议中小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数为 6,787,9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数 5,641,18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 人,代表股份数 1,146,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02%。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和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005,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5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8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005,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5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8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005,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5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8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005,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5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8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988,5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42%;
反对248,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5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39,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06%;反对24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9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董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3,182,8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0109%;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8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5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8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担任公司董事的股东任红军先生、李志刚先生、刘瑞玲女士、尚中锋先生、高延明先生、杨昌再先生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政策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9,610,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99%;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5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8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艳丽女士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办理2024年度银行综合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0,960,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8%;反对276,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11,5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281%;反对276,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7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1,005,39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49%;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6,556,32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81%;反对231,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1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黄斌律师、徐嘉惠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汉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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