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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新材: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5-10 16:57:04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新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方大新材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了《2023 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
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
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室
法定代表人 张剑

保荐代表人 杨晓雨、潘志源
联系电话 010-88085913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方大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指定李金城、李俊伟两名保
是否更换保荐人或其他情况 荐代表人负责方大新材持续督导工作;后由于李金城先
生、李俊伟先生工作变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杨晓
雨、潘志源两名保荐代表人接替李金城、李俊伟承担公
司持续督导相关工作职责。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838163
股本(股) 129,008,000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元氏大街 405 号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元氏大街 405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志
实际控制人 杨志
董事会秘书 张伟
联系电话 0311-86538689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2020 年 7 月 3 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20 年 7 月 27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0 年年度报告于 2021 年 4 月 12 日披露;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报披露时间 年 4 月 26 日披露;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8 日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作为方大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7 月 27 日至 2023 年 6 月 28 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李俊伟、李
金城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3 年 6 月 28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李俊伟、潘志源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对方大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
票的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
2023 年 12 月 31 日之后,自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4 年 2 月 1 日,申万
宏源承销保荐指定李俊伟、潘志源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2024 年 2月 1 日至今,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指定杨晓雨、潘志源两名保荐代表人负责持续督导工作。
上述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等情况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关注在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是否发生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可能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控制权稳定的风险事项。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配合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北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方大新材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与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方大新材的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完成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无。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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