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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化纤: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公告时间:2024-05-13 19:13:50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邵长金 王文新 季玉栋
姚永鑫 张家启 陈 晨
楚金桥 赵 静 武 龙
全体监事:
朱学新 王军 季联合
除董事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
陈西安 朱胜涛 谢跃亭
冯丽萍 付玉霞 芦伟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3
释 义...... 4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5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7
三、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情况...... 11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25
第二节 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变动情况 ...... 27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27
二、本次发行对公司的影响...... 28第三节 保荐人(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
的结论意见 ...... 31第四节 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
见...... 32
第五节 有关中介机构的声明 ...... 33
第六节 备查文件 ...... 38
一、备查文件...... 38
二、查阅地点...... 38
三、查阅时间...... 39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新乡化纤/发行人/本公司/ 指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平安证 指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券/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 指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
发行人律师/见证律师 指 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机构/ 指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机构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承销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
则》
《发行方案》 指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与承销
方案》
《认购邀请书》 指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
书》
《追加认购邀请书》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
请书》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上市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1、2022 年 5 月 19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议案。
2、根据《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第 36 号令)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政府国资委关于尽快确定国有股东所控股上市公司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19]27 号)之规定,公司控股
股东白鹭集团于 2019 年 9 月 6 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确定对所控股上市公司(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的议题》,确定白鹭集团对公司的合理持股比例为 25%,并上报新乡市财政局,经新乡市财政局转河南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于 2020 年 4 月 10 日出具了《省
政府国资委关于明确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新乡化纤合理持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国资产权[2020]7 号),原则同意新乡市财政局上报的新乡白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控股新乡化纤 25%的合理持股比例确定结果。
3、2022 年 5 月 25 日,白鹭集团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2]20 号),同意本次发行股票之方案;
2023 年 2 月 27 日,根据注册制最新规定,白鹭集团出具了《关于新乡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批复》(新鹭[2023]7 号),同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方案。
4、2022 年 6 月 7 日,公司召开的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
5、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
6、2023 年 2 月 27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届
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按照注册制相关规定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进行了补充调整。
7、2023 年 3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决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
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7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
外,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8、2023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决定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
之日起延长 12 个月(即延长至 2024 年 6 月 7 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二)本次发行监管部门的审核和注册过程
2023 年 3 月 22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3 年 5 月 1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1 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有效期为 12 个月。
(三)缴款及验资情况
2024 年 4 月 30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确定的发行对象发送了
《新乡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缴款
通知书》”)。发行对象根据《缴款通知书》的要求向指定的本次发行缴款专用账户及时足额缴纳了认股款。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5 月 8 日出具的大信验字
[2024]第 16-00002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24 年 5 月 7 日止,平安证券收
到新乡化纤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资金总额人民币 868,999,975.68 元。
2024 年 5 月 8 日,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项扣除保荐承销费用
(含增值税)14,001,999.62 元后的余额 854,997,976.06 元划转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根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 5 月 9 日出具的大信
验字[2024]第 16-00003 号《验资报告》审验:截至 2024 年 5 月 8 日止,公
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3,602,144 股,每股面值为 1.00 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7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68,999,975.68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4,473,633.24 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人民币854,526,342.44 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233,602,144.00 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620,924,198.44 元。
(四)本次发行的股权登记办理情况
公司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限售等相关事宜。本次发行新增普通股股份为有限售条件流通股,将于限售期届满后的次一交易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流通交易,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二、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为 233,602,144 股,募集资金总额 868,999,975.68 元,
全部采取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未超
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300,000,000 股),未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241,935,483 股),且发行股数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169,354,839 股)。
(三)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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