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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通教育: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3 18:59:33

证券代码:300359 证券简称:全通教育 公告编号:2024-023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2024 年 4 月 29 日,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会议采
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下午14:30 在中山市东区中山四路 88 号尚峰金融商务中心 5座 18 层会议室召
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的交易时间,即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51,508,8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24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1,501,15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2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共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2 %。
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主持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5、审议通过了《202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6、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51,508,8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涛、谢文辉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全通教育集团(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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