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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光金铅: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4 16:29:26

证券代码:600531 证券简称:豫光金铅 公告编号:临 2024-053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豫光”)。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999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担保,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书面授权的代表在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3 日和 5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
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刊登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33)和《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4-044)。
(二)因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经营发展需要,2024 年 6 月 3 日,公司
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本次公司为上海豫光提供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 3,000 万元;公司已实际为上海豫光及其全资子公
司豫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7,999 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担保属于公司股东大会授权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91836646L
3、成立时间:2014 年 1 月 28 日
4、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1888 弄 11 号 3 楼 303 室-K
5、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6、法定代表人:李晓东
7、主要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金银饰品、珠宝首饰、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木材、钢材、办公自动化设备、通讯设备的批发、零售,货物运输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化学品),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东情况:公司持有上海豫光 100%股权
9、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484,671,246.14 元,负债总额
256,441,544.78 元,净资产 228,229,701.36 元,资产负债率 52.91%;2023 年 1-12
月利润总额 59,580,136.62 元,净利润 48,748,064.43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 2024 年 3 月 31 日,上海豫光资产总额 760,818,787.15 元,负债总额
525,491,204.03 元,净资产 235,327,583.12 元,资产负债率 69.07%;2024 年 1-3
月利润总额 10,033,644.76 元,净利润 6,928,432.04 元。(上述合并报表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为上海豫光提供担保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主要内容:

1、保证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
2、债务人:上海豫光金铅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3、债权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4、被保证的主债权最高额:
(一)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 2024 年 6 月 3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3 日止
(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大写)叁仟万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合同、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以及其他融资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权人通过应收款链平台为债务人办理的应收款转让(带回购)业务、应收款保兑业务以及因履行保兑义务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上述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应收款保兑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确认保兑的时间,商业承兑汇票保证业务的债务发生时间指债权人在商票上签章并记载的保证日期,上述业务的垫款或因此形成的借款系债权人履行保兑/保证义务而发生,因此垫款/借款时间不受本条上述约定期限的限制。外币业务,按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二)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务人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额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
(三)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债权人发放贷款和提供其他银行信用时无须逐笔办理担保手续。
(四)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对原币种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5、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7、保证期间:
(一)保证人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银行承兑汇票、进口开证、保函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三)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应收款保兑业务项下的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因履行保兑义务垫款形成的对债务人的借款到期之日起三年。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务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次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豫光的经营发展需要,有利于上海豫光的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符合上海豫光实际经营情况和整体发展战略,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上海豫光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239,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9.6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包含已批准的担保额度内尚未使用额度与担保实际发生余额之和)为人民币 120,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88%;公司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 119,3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24.74%。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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