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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水泥:H股公告-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的末期股息

公告时间:2024-06-07 17:44:20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14)
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派付的末期股息
兹提述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的公告(「该
公告」)、日期为 2024 年 4 月 23 日的通函及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补充通函,
内容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派付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止年度末期股息(「末期
股息」),每股为人民币 0.96 元(含税)。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派付末期股息
本公司已於二零二三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通过派付末期股息。末期股息将於 2024
年 7 月 3 日派发予名列於本公司 2024 年 6 月 12 日 H 股股东名册上的股东。应付予 H
股持有人的末期股息将以港币支付。港元汇价将采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股东通过
宣派末期股息之日期(即 2024 年 5 月 30 日,不包括当天)前五个中国营业日的平均
中间汇率(即港币 1.00 元兑人民币 0.91046 元)。因此,每股 H 股股息为港币 1.05441
元(含税)。
有关向 A 股股东派发末期股息的安排详情,将在本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另行公布。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其於香港的收款代理(「收款代理」),并将向收款代理支付已宣派的末期股息以派付给 H 股股东。收款代理预期於 2024 年
7 月 3 日派付末期股息,而相关支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向有权收取有关股息的 H 股股
东寄发,邮误风险由收件人承担。
对於通过「港股通」投资持有本公司 H 股股票的内地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港股通投资者」),本公司已经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结算」)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作为港股通投资者代理人将全数接收本公司派发的末期股息,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末期股息发放至相关的港股通
投资者,预期中国结算於 2024 年 7 月 3 日之後的三个交易日内完成末期股息派付。
应课税之末期股息(H 股股东)
就 H 股股东名册内居住於香港或澳门,或居住国已与中国订立税收协定股息税率为10%之个人股东而言,本公司将代表获分派股息的 H 股个人股东代扣及代缴个人所得税 10%。通过「港股通」持有本公司 H 股股份的内地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适用税率为 20%。机构投资者不须被扣税。
就名列 H 股股东名册之非居民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并非香港或澳门居民)而言,本公司须遵守相关适用税务法律法规及中国税务机关颁发之指引,并须(代表该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按税率最高 20%(视乎该等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之居住国、有关居住国是否与中国订立任何税收协定,以及相关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是否须缴付任何股息税等多项因素而定)代扣及代缴个人所得税。
承董事会命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公司秘书
周小川
中国安徽省芜湖市
二零二四年六月七日
截至此公告日,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i)执行董事杨军先生、王建超先生、李群峰先生、周小川先生及吴铁军先生;(ii)独立非执行董事屈文洲先生、何淑懿女士及张云燕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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