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06-12 18:47:11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规范公司选举董
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股东
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股东可以将所有投票权集中全部投向一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分散投票给多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如有,下同)和非独立董事;
所称“监事”仅特指由股东出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的监事不适用与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的要求。其中对于独立董事的提名还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提名人在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提名前,应当先征得被提
名人的书面同意意见。
第六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
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等,并确认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照有关规定,任职审核被提
名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后被提名人方可成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人选时,应设有候选人发言环节,由候
选人员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等内容,股东可就候选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提问,加强候选人员与股东之间的沟通和互动。
第九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应以逐个候选人投票方式进行。
第十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方法
(一)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
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
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 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四) 选举董事的选票只能投向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的选票只能投向监事候
选人,每位股东的累积投票额不能相互交叉使用;
(五)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
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六)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
票数,任何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独立董事、监事、本次股东大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如有,下同)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对投票结果进行核对。
第十一条 投票程序
(一)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数的最高限额
(即所持公司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之积),否则该选票为无效选票;
(二)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
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三) 每张选票中投赞成票的每位候选人最低得票额不能少于该股东所持有
股份整数的一倍,否则该选票为无效票;
(四)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或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公司章程》确定的董事或监事总人数,根据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所得票数情况,决定董事或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构成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的规定。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二) 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得票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则得票多
者为当选。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对未当
选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三) 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
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数较多者当选。在差额选举时,两名以上候选人所得表决票数完全相同且同时获选将导致获选人数超出应选人数的,应将前述候选人提交下次股东大会重新选举以补足人数。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三分之二时,则应在该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应
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大会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作出解释和说明,以保证股东正确行使投票权利。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