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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安退:《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4-06-19 18:22:12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鉴于公司股票已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运营,确保公司经营的合规性、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条款如下:
修订前《公司章程》条文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文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
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太安堂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
章程。
第八条 公司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
人。 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理担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高级管理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 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
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如选择仲裁方式的,由汕头仲裁委员会进行
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总工程师。 责人。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
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药品
研究开发,中药材收购,化妆品、消毒剂、 第十三条 经营范围:药品生产;药品
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 经营;保健食品生产;保健食品销售;药品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 研究开发;中药材收购;化妆品、消毒剂、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 卫生用品的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可经营);第一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金 进出口经营;第一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平区月浦南工业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 金平区月浦南工业区)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第二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 第二厂外车间(地址:汕头市潮汕路金园工
业区 11R2-2 片区第 1、2 座)药品生产,药 业区 11R2-2 片区第 1、2 座)药品生产,药
品经营;第三厂外车间(地址:潮州市潮安 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区潮州高铁新城东山湖现代产业园湖山北路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 号)药品生产,药品经营。[经营范围中凡
涉专项规定持有效专批证件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具有同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每股金额 1 元。 标明面值,每股金额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集中存
管。 管。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
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的。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股票的活动。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场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 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按照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 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
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
让给职工。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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