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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股份: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20 17:41:44

证券代码:601500 证券简称:通用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56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5 月 1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上市公
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因此,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应实
施差异化分红,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股份不参与本次分红。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1,589,490,735 股扣除公司回购
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 2,490,600 股后的股本 1,587,000,135 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88,872,007.56 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五号——权益分派》等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计算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计算公式如下: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87,000,135*0.056)÷1,589,490,735≈0.0559 元/股。
综上,公司本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59)÷(1+0)=(前收盘价格-0.0559)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6/26 - 2024/6/27 2024/6/2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控股股东红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无锡红豆国际投资有限公司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6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56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股东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算纳税;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04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50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的红利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收入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利
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504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56 元。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根据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66866165
特此公告。
江苏通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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