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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21 15:36:31

证券代码:603505 证券简称:金石资源 公告编号:2024-033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本次担保金额: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大金庄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金庄矿业”)为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6,000 万元(含本次)。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与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公高保字第 99072024B21018 号)为公司与民生银行杭州分行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编号:公授信字第 ZH2400000140284 号)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
(二)本次担保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相关
规定,大金庄矿业已就本次担保事宜履行了内部决策程序,本次担保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名称: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289077995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陆亿零肆佰柒拾柒万贰仟贰佰叁拾叁元
法定代表人:王锦华
成立日期:2001 年 05 月 15 日
营业期限:自 2001 年 05 月 15 日至 长期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耀江国际大厦 B 座 20 层 B 室
经营范围:萤石矿及其他非金属矿、铜矿及其他金属矿的投资、技术开发;萤石(普通)地下开采(含选厂,限下属子公司经营);矿产品开采、加工、检测、矿山环境及安全的技术咨询;批发、零售: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械设备,电器设备,矿产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货物进出口,矿产资源勘查(凭许可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经营的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控股股东浙江金石实业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王锦华先生、宋英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28,818,27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4.37%,其中王锦华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024 年 3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5,013,506,192.90 5,448,923,080.15

负债总额 2,898,751,899.38 3,268,655,250.93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1,633,099,366.83 1,694,253,757.99
营业收入 1,895,877,238.30 448,114,391.69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348,898,949.72 60,535,568.14
注: 以上 2023 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4 年第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
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三)担保金额:人民币 15,000 万元
(四)保证范围: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
款项均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鉴于公司当前的经营状况以及资产负债水平,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为公司提供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提升公司融资能力,保证公司正常的营运资金需求,满足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金庄矿业对本公司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 万元的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大金庄矿业已实际为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46,000 万元(含本次)。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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