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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方大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4 17:10:26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0 号长安大厦 3 层
电话:010-65288888
传真:010-65226989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发生或存在的合法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5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4年5月2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了《河北方大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该《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及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1 日 14:00 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由董事长杨志先生主持。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
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0 日 15:00—2024
年 6 月 21 日 15:00。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召集人的资格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二) 出席人员的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2人,持有及代表持有表决权股份数83,76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270%。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资料,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数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1%。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1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3,761,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4.9271%。
2.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包括以通讯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以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在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监票、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拟回购注销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2,22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投票情况为:同意股数 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关联股东田新生、许硕、安淑敬、董立卫、姚新平、马爱静、张伟回避表决。
2. 审议通过《关于拟减少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 83,761,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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