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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伦晶体: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27 19:06:40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资金管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进一步维护公司全体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间的资金往来亦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一)经营性资金占用:指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指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与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的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资金;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或证券监管机构认定的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
防范公司资金被占用。公司不得以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预付投资款等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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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公司暂时闲置资产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时,必须根据公平
合理原则,履行审批程序,签订使用协议,收取合理的使用费用。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执行《公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有关的货币资金支付应严格按照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严格执行公
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九条 公司严格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
防范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董事长是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执行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是具体监管负责人,公司财务部是落实防范资金占用措施的职能部门,审计部是日常监督部门。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和责任,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切实履行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各自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
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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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
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对公司产生资金占用行为,
经公司1/2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董事会怠于行使上述职责时,1/2以上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在该临时股东会就相关事项进行审议时,公司控股股东应依法回避表决,其持有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不计入该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之内。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有权依法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公司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依法及时按照要
求向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和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报送的控
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表、关联交易情况汇总表签字确认。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反本制度规定利用关联关系占用公
司资金,损害公司利益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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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侵
占公司资产行为的,公司董事会应视情况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 重大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对负有重大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予以解聘。
第十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担保
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不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或所属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除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内 部处分及经济处罚外,还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
体范围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
及《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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