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惠伦晶体: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27 19:06:40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应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送工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部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及/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人员。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企业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方式以及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材料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监管指引、相关规则和本制度要求及时登记
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上市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七条 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同时提示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负责报送信息的经办人应及时将外部相关人员填写完毕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提交至公司证券事务办。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如下:

(一)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证券事务办。证券事务办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法律责任,并依据相关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人的范围;
(二)公司证券事务办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及时对登记的信息进行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核实无误后,公司证券事务办按照相关规定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报送。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与处罚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5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

惠伦晶体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