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保力:公司章程修订案
公告时间:2024-07-12 19:17:44
保力新能源科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案
鉴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
(深证上【2024】53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管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和其他有关规定,为规范公司运营,确保公司经
营的合规性、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
进行修订。在正式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前,公司将持续稳定经营,保
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除如下述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主要系根据《公司法》调整表述,
如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并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为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摘牌后
正式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条 具体内容 条 具体内容
文 文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第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第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一 一
条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条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章程必备条款》、《两网公司及退市
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万股,
于2010年9月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于 2010 年 8 月 12 日经中国 创业板上市。
第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第 公司股票从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
三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 三 上市并摘牌后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条 股,于 2010 年 9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 条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亦称“全国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
“全国股转公司”)依托原证券公司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设立并代为管理的
两网及退市公司板块(即“退市板
块”)挂牌转让。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代
第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 第 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总经
八 八 理担任。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
条 代表人。 条 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第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第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十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条 条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
员。 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如选择仲
裁方式的,应当向西安仲裁委员会进
行仲裁。
第 公司党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十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 删除原条款
二 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
条 条件。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 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第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第
十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 十 有同等权利。
六 五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
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 条 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
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第 …… 第 ……
二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二
十 十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公司发
四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三
条 条 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六)为维护本公司价值及股东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权益所必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
第 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 公司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认
二 二
十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十 可或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规定的方
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四 式收购本公司股份。
条 条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二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十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十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
六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条 条
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
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 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
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销;
10 日内注销;
…… ……
…… ……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第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第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二 二
十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十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九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八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
条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