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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铜业: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17 18:53:07

证券代码:600362 证券简称:江西铜业 公告编号:2024-040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60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3 - 2024/7/24 2024/7/24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6 日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 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于2024年3月27日、2024年6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公司 2023 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6 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A 股总股本为 2,075,247,405,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
10,441,768 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 A 股股本数为 2,064,805,637 股。以该股本为基数,每
股派发现金红利 0.60 元。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2,064,805,637×0.60)÷2,075,247,405≈0.5970 元
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 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5970)÷(1+0)=前收盘价-0.5970(元/股)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7/23 - 2024/7/24 2024/7/2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 A 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60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
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扣除 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 0.54 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
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计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54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 0.6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91-82710117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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