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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7-25 17:15:52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72 号
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
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福达合金,A 股证券代码:603045;
王达武,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
陈松扬,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并对陈松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1 号)和《关于对王达武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4〕66 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他人代持股份未及时披露,导致公司招股说明书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持股情况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公司2018年上市至今的各期定期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确。
根据公司 2024 年 6 月 24 日披露的关于完成行政监管相关事项
整改的公告,王达武存在为自然人 A 代持公司 3,823,7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82%的情形;王达武的一致行动人王某男存在先后为自然人 B 和温州弘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弘道)代持公司股份的情形,该股份增资扩股等变动后为 2,032,8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0%。公告显示,王达武与自然人 A 已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由王达武向自然人 A 回购所代持的股份 3,823,742 股。自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王达武与自然人 A 之间的股份代持关系已全部解除。此外,目前王达武与温州弘道及其股东已签署《关于公司股份权属确认书》,确认王某男所持有的 2,032,800 股股份无需还原,为王某男真实持有,股份代持情形已消除。
公司未及时披露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达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情况相关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达武作为本次股份代持的实施、参与主体及公司主要负责人及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松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相关责任主体已采取补救措施,相关股份代持情形已消除,对此可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福达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王达武、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松扬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 1 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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