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器人: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14 18:10:21
证券代码:300024 证券简称:机器人 公告编号:2024-046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8 月 14 日,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8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 年 8 月 14 日
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浑南新区全运路 33 号,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C1 办公楼会议中心 101 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主持人:董事长胡琨元
6、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740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12,169,44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26.326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3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00,836,22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25.602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37 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333,2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7239%。
7、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总裁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郭挺睿及石家麒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1,112,2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435%;
反对 853,7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71%;弃权 203,3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93%。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68,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020%;反对 853,7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8441%;弃权 203,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5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11,127,28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472%;
反对 800,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943%;弃权 241,1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8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83,0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4.0871%;反对 800,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5446%;弃权 241,1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684%。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11,066,58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324%;
反对 833,9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23%;弃权 268,88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6,522,35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3.7427%;反对 833,98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7318%;弃权 268,8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525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郭挺睿、石家麒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新松机器人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