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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电股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2 21:51:36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已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经其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
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丰富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验,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
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应
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
请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
聘方式(如单一选聘方式,即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选聘),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二)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
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
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
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
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
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公司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评审小组,根据前期开展工作结果,
确定选聘方式,编制选聘文件,提交审计委员会进行审议,
选聘文件经审议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启动选聘工作;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按要求
报送公司进行审查,审计委员会参与监督审查过程,选聘结
果交由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
(六)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协议。
公司每次选聘的最长有效年限为 5 年,实际年限可由公司与审计机
构在协议中予以明确。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并保证审计工
作质量,在协议约定的选聘有效年限内,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重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审计机构进行续聘。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
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
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
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
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
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丨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丨/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
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五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
要求的,应说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
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协议,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
年,可以续聘。
第十八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所签署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在规定
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
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
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
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
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
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
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
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
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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