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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凯生科: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6 16:03:41

证券代码:301509 证券简称:金凯生科 公告编号:2024-026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
并办理工商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8月2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24年7月1日生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公司2023年度权益分派情况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相应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公司于2024年3月30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并于2024年4月23日召开了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以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6,033,33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8.00元(含税),合计 派发现金红利68,826,668.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4,413,334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为120,446,669股;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
2024年5月9日,公司实施完成2023年度权益分派事宜,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总股本由86,033,335股变更为120,446,669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86,033,335元变更为120,446,669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同时根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注册资本
变更的实际情况,并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拟对《金
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金凯(辽宁)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603.3335万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44.6669万元。
元。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
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
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
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
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的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第二十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2,044.6669万元,
8,603.3335万元,全部注册资本划分为等额 全 部 注 册 资 本 划 分 为 等 额 股 份 , 股 份 总 数 为
股份,股份总数为8,603.3335万股,每股面 12,044.6669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的全部股份均为值1元。公司的全部股份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所有股份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所有股份同股同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于公 于公司成立日发行给各发起人。
司成立日发行给各发起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
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子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和全资子公司)不得取得公
司的股份。公司子公司因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公
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
时处分相关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
批准的其他方式。 他方式。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
超过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
价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依据授权决定发行
新股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
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
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修改前条款及内容 修改后条款及内容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 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
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的,从其规定。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 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的利益分配;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二)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 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表决权;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
者质询;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五) 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五)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 告;
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六)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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