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正大: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6 19:43:43
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董事会决策机制,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对公司关联方的确认,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核和备案,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关联人、关联交易根据《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范围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
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审计委员会
委员的罢免,由提名委员会提议,并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审计委员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三) 领导审计委员会,确保该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四) 确保审计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题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
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 确定每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六) 确保审计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该次会议所讨论的事项,并
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七)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则同时不再担任委员,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届委员会其他委员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审计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按时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
权;
(二) 提出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
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
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
行职责;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 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审查公司的核心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及
其执行情况,检查和评估公司重大经营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 审查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公司重大财务政策及其贯
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
施财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三) 检查、监督和评价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
施;对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程序和效果进行评价;
(四)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并监督其工作;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
部审计师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师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师对于董事
会和审计委员会的最终责任;
(五) 负责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六) 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
关联交易进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七) 确认公司的关联方,并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
(八) 及时向公司的相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公布其所确认的关联方;
(九) 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
关联交易标准进行界定;
(十) 负责关联交易的管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及时审查和批准关联交
易,控制关联交易风险;
(十一) 对经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审批的一般关联交易进行备案;
(十二) 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查,提交董事会批准,同时报监事会;
(十三) 审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审议聘任和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十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宜。
审计委员会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交的提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以报告、建议、总结等多种形式向董事会提供有
关的材料和信息,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于董事会定期会议前制作工作报告上报董事会。
工作报告应包括季报、中报、年报,审计委员会也可根据需要向董事会提交其他类型的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提
供充分的支持。
第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全面支持审计委员会工作,确保在公司风
险管理、运营、业务和外部条件等方面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审计委员会有权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提出的问题尽快作出全面的回答。向审计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准确完整,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主动或应董事会的委派,对主要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内部审计事宜和主要风险管理、法律合规问题、关联交易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等进行调查,调查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要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委员会进行口头或书面的解释或说明。
审计委员会应就有关调查情况及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负责人员的回复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报告调查结果及建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服
务,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筹备、记录和其他日常事
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定期会议召开前 7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
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席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委员会主席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 7
个日内签发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
(一) 董事会提议;
(二) 主席提议;
(三) 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
(四) 董事长提议。
董事会办公室应于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一致
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
第二十一条 会议通知应包括:
(一) 会议的地点和时间;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议程及讨论事项,及相关详细资料;
(四)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可以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同时须电话通知)
或挂号信件发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
会议方式包括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四条 定期会议应采用现场会议方式。临时会议应尽量采用现场会
议方式,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通讯会议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投票表决。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实行回避表决制度,具体回
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委员有权要求其
回避;
(二) 当就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审计委员会过半数通过决议
决定;
(三)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不得参与对应回避的议题进行的讨论或表决,应
暂时离开会场或以其他方式回避;
(四) 如审计委员会因存在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而无法就拟决议事项通过
决议,审计委员会应做出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的决议,并及时将
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在将该议案递交董事会审议
的决议中说明委员会对该议案的审议情况并应记载无关联关系的委
员对该议案的意见。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建立会议记录制度,并由工作组指定专人
担任记录员。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的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保存。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经主席签发以后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供董事会进行研究和决策。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决议需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进一步落实的,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后尽快将相关决议书面通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相关负责人员。审计委员会有权在其规定的时间或在下一次会议上,要求上述人员向其汇报有关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由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
披露有关信息。如出现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有关人员应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