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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恒润: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7 21:25:00

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为规范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行为,根据《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本条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续聘及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1.2 公司选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1.3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2 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要求
2.1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和完善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及健全的内部基础管理制度;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2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为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 2 年。
3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3.1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3.2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3.3 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审计委员会通过与多家供应商(不少于 3 家)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会计师事务所的竞聘方式;
(二)公开招标,指审计委员会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招标,指审计委员会邀请两个(含 2 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3.4 公司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或其他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3.5 公司选聘文件发布后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不少于 7 天。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在综合评分时,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3.6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参与选聘事务所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3.7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3.8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审计委员会在确定审计收费金额时,应综合考虑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或上升 20%以上(含 20%)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提请董事会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并随同披露文件一同披露相关信息。
3.9 选聘文件中应注明相关选聘单位应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信息,不得互相串通参与报价等行为,公司审查发现存在上述行为,视为参聘公司诚信问题,取消参选资格,必要时追究相关参选事务所经济责任。
3.10 公司应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报审计委员会审议。
3.11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3.12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3.13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3.14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不符合本制度第 2 部分会计师事
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或存在 3.13 情形,经审议不选聘的,审计委员会不就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案。
3.15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北京经纬恒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3.16 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3.17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提交董事会审批并提请股东会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3.18 上市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3.19 公司选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文件资料已保存超过法定期限,无再保存必要的,经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经董事会审批通过的,方可销毁,销毁时应由审计委员会、监事会、董事会秘书现场监督,销毁资料清单由参与人员签字存档。
4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4.1 除 3.17 所述对上年审计工作评价中形成否定意见,当出现以下情况时,
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4.2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并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4.3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4.4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5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5 监督及处罚
5.1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操作,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5.2 公司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公司不再续聘其承担审计工作,并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扣减其相应的审计费用: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供审计报告的;
(二)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三)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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