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新传媒:皖新传媒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8-28 18:40:06
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健全安徽新华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战略发展规划及发展所处阶段、经营资金需求和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保持连续性、稳定性、合理性,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公司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
监事、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 年)的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红条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进行现金分红: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且无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任一情
形:
(1)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15%;
(2)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包括股权投资、
债权投资、风险投资等)、收购资产或购买资产(指机器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的资产)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资产总额的 10%。
2.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
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结合实际经营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实施
(一)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范围内提出的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预案,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董事会批准利润分配预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公司当年满足《公司章程》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条件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使用计划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严格按上述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若公司无特殊原因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及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分红方案的,应当经过详细论证,并将方案分别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司同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二)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未来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 制定周期
公司拟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结合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二) 调整机制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若公司因生产经营、重大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董事会在充分研究论证后提出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应当经董事会、监事会过半数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时,应开通网络投票方式。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事项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