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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阳股份: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08-29 16:44:24

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
在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款风险
预防处置预案
(2024年 8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山西华阳集团新能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子公司”)在控股股东华阳新材料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阳集团”)控股的阳泉煤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存款的风险,保证资金的独立性、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存款风险的预防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存款风险的预防处置工作由领导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并从华阳集团、华阳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监控做到及时有效,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 应急处理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工作组(以下简称“领导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由财
务部分管副部长担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财务部、证券部、法律审计部相关人员。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四条 领导工作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理机构,一旦财务公司发生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主要职责包括:
(一)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二)检查财务公司所取得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复、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整体制度建设情况,关注其经营情况,并从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对存款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三)检查财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风险管理职责,风险管控制度,风险控制措施,风险控制活动等制度是否建立、健全、规范、有效,是否能防止出现风险控制工作中的空白或漏洞,是否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是否建立突发事件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和方案;
(四) 检查财务公司是否拥有作为独立企业所有的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利。财务公司的经营活动有无受到集团公司的随意干涉,有无在资金往来、信贷业务等方面干预而损害财务公司利益的情况;
(五)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评估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必要时应制作评估报告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预防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五条 财务公司与公司发生业务往来应当严格遵循金融服务协议,不得超过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预计额度归集资金。
第六条 公司在财务公司存款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领导工作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程序:
(一)财务公司任何一个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要求:

1.资本充足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最低监管要求;
2.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3.贷款余额不得高于存款余额与实收资本之和的80%;
4.集团外负债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
5.票据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资产总额的15%;
6.票据承兑余额不得高于存放同业余额的3倍;
7.票据承兑和转贴现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
8.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0%;
9.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70%;
10.固定资产净额不得高于资本净额的20%;
1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监管指标。
(二)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三)财务公司有价证券投资业务发生达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 50%的重大损失;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被主管部门责令进行整改或整顿;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不继续向财务公司新增存款:
(一)财务公司同业拆借、票据承兑等集团外(或有)负债类业务因财务公司原因出现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情况;
(二)财务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重大信用风险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市场债券逾期超过7个工作日、大额担保代偿等);
(三)财务公司按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本
充足率、流动性比例等监管指标持续无法满足监管要求,且主要股东无法落实资本补充和风险救助义务;
(四)其他必要情形。
第八条 财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九条 公司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与财务公司签署委托贷款协议的方式,将公司资金提供给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第四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十条 公司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领导工作组负责组织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并以定期或临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发生存款业务期间,公司财务部应每日取得财务公司资金日报表,定期取得和审阅财务公司的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在内的财务报告并与相关指标对比分析;
(二)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工作组应当取得并审阅财务公司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并指派专门机构和人员每半年评估财务公司业务与财务风险,出具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风险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与公司半年报和年度报告一并披露。同时,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度提交涉及财务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说明,并与年报同步披露。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间应当每年度对涉及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专项核查,并与年报同步披露。
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有义务及时告知领导工作组风险发生事项,如没有及时告知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相关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第十三条 当财务公司出现存款异常波动风险时,公司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工作组报告。领导工作组应及时向财务公司、华阳集团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文件上报公司董事会。对存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章 风险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四条 领导工作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组织人员敦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风险化解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成风险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五)暂停各种款项存入财务公司;
(六)必要时将存放在财务公司的存款转出。
第十五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公司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由公司领导工作组和财务公司相关负责人共同出席,寻求解决风险的办法。财务公司应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
(三)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

(五)必要时,公司和财务公司共同起草文件向华阳集团请求援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十六条 有关部门、单位应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规定的职责要求,服从风险应急处理小组的统一指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险措施,积极做好风险处置工作。
第六章 后 期
第十七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工作组应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公司应撤出全部存款。
第十八条 领导工作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公司应撤出全部存款。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如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出台新的规定和政策与本预案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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