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特电机: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9 16:51:54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
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形象、商业信誉、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是指发生或发生后涉及公司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的事件,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及公司证券部职员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决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指定专人负责对公司进行日常舆情巡查和监测,舆情
监测人员每个工作日需至少进行一次监测。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所属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
络媒体、微信、微博、博客、互动问答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各分子公司需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
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协助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公司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履行舆情
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及时制定
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保持与外部沟通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前提下解答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积极承担企业社会责任,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
(三)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公司发生重大舆情,董事会秘书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持续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措
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依据内部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
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西特种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