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安基因: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30 18:05:43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
责权限,规范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二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三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
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条 监事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参加监事会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
第六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
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七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五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相关方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同时建立对监事会的信息传递机制,便于监事会及时、全面地获取财务和经营信息。
第四章 监事会主席的职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监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 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 签署监事会有关文件。
第五章 监事会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下属机构。有关监事会的事务性工作由公司证券部负
责。
第十八条 监事会可通过公司证券部指定一名人员为监事会会议记录员,也可
根据需要临时指定人员进行记录。
第六章 监事会的议事规定和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一)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二)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通知的内容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事由或议题、发出通知的时间;
(三)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四)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知情和能够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形成书面决议,由参会监事签字。
(五)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依据下述事项确定:
(一)最近一次股东会决议的内容和授权事项;
(二)上一次监事会会议确定的事项;
(三)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二名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四)公司章程规定应由监事会监督、审查和评议的事项;
(五)监事会的有关规章和文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一)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监事会会议在监事会主席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的顺序逐项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集中审议、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审议、逐项表决的方式。
(三)监事会会议讨论议题时,各位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观点明确,简明扼要。
(四)监事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表决通过的形式。每位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方式投票表决。监事会通过决议,须经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五)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六)监事会决议内容应在会议结束前宣读,通过后,由全体到会的监事签字。
(七)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监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
(八)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二条 对监事会决议中要求办理的事项,由监事会提请股东会依据公
司有关规定安排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
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二)监事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