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糖业: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30 19:11:45
证券代码:000911 证券简称:广农糖业 公告编号:2024-062
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相关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734.18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暂无法判断。
近期,广西农投糖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鸥物流公司)就相关买卖合同纠纷案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相关案件已收到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4)桂 0109 民初 2165 号。
现将提起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南宁云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三:长沙市志能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四:冷德春
被告五:刘桂芳
被告六:冷志能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案号:(2024)桂 0109 民初 2165 号
4.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 15,836,929 元及违约
金 253,735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51,165.96 元(以货款
本金 15,836,929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每日按逾期金额的万分
之四点二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 2024 年 5 月22 日为 951,165.96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 300,000 元;
(4)判令被告二、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对上述被告一的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三在 3,955,200 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
偿责任;
(6)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 2024 年
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拍卖、变卖所得款优先受偿;
(7)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二对被告三的 3,955,200 元债权优先受偿;
(8)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
以上合计 17,341,829.96 元。
5.事实与理由:
2023 年,原告云鸥物流公司与被告一广西顶俏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顶俏公司)、被告二广西味豪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豪公司)达成合作,前后共签订了 9 份《赊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顶俏公司供应白砂糖共 2,200 吨、甘蔗糖蜜共 1,198.94 吨,合同总价值人民币18,443,189 元,味豪公司作为担保人,为顶俏公司履行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双方还约定了逾期付款每日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四点二计算。
上述 9 份《赊销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顶俏公司进行了供货,但是顶俏公司未能按照上述 9 份合同履行付款义务。
2023 年 12 月 31 日,原告与顶俏公司针对上述 9 份《赊销合同》项下
的欠付款项进行结算,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 15,836,928 元,
违约金为 253,735 元。2024 年 1 月 2 日,顶俏公司、味豪公司与原告签订
了一份《赊销框架协议》,协议确认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为人民币 15,836,929 元,顶俏公司同意按照此前与原告签订的上述 9 份《赊销合同》约定支付该货款本金,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与责任。味豪公司自愿为顶俏公司欠付原告 15,836,929 元债务及基于该债务所产生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向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顶俏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农产品质押协议书》,自愿将其在广西横州市、宾阳县木瓜基地 2024 年种植所得的木瓜以及风干后的木瓜丝质押给原告,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顶俏公司欠付原告的货款本金 15,836,929 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的违约金 253,735 元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差旅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同时,味豪公司又与原告签订了一份《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自愿将其对被告三长沙市志能食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志能公司)的 3,955,200 元应收账款出质
给原告,为顶俏公司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并且双方在 2024 年 1 月 17 日
就该应收账款的质押办理了出质登记。
原告认为,首先,原告与顶俏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顶俏公司提供白砂糖、甘蔗桔水等货物,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现原告已履行交付义务,但被告顶俏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付款,顶俏公司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顶俏公司支付欠付的货款并依法承担违约责任。顶俏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告四冷德春作为顶俏公司的唯一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顶俏公司,故应当对顶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被告五刘桂芳
作为冷德春的配偶,也应当与冷德春一起承担责任。其次,味豪公司自愿
为顶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应当对顶俏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味豪公司将其对志能公司的债权 3,955,200 元为顶俏公司的债务提供担保,
且双方已办理出质登记,质权成立并已生效。现顶俏公司不履行到期债务,
原告有权直接就味豪公司对志能公司的 3,955,200 元债权优先受偿。最后,
冷志能作为志能公司的股东,占股比例为 10%,故其应当在 300 万元认缴出
资的范围内对原告的承担责任。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近期云鸥物流公
司已收到立案受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定于 2024 年 9 月 5 日开庭审理。
三、其他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的进展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序 发生 原告 被告 诉讼请求 涉及金额 诉讼(仲
号 时间 (万元) 裁) 阶段
南宁市武鸣区惠和 诉请被告惠和合作社支付
2022 年 广西正兴农业 农机专业合作社、南工程款及资金占用 利息 350.72 二审(重审)
1 9 月 6 日 科技有限公司 宁糖业股份有限公 等,被告香山糖厂承担连 未判决
司香山糖厂 带支付责任。
2022 年 南宁糖业股份 武鸣广源生态农业 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甘蔗种 二审
2 10月19日有限公司东江 公司、覃维群 植预付款及资金占 用费 167.56 未判决
糖厂 等。
2022 年 南宁糖业股份 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甘蔗种 二审
3 10月14日有限公司明阳 黄静 植预付款及资金占 用费 870.79 未判决
糖厂 等。
南宁糖业股份 凭祥市惠众农机专 请求被告支付尚欠甘蔗种
2022 年 有限公司明阳 业合作社、冯民、甘植预付款及资金占 用费 175.75 二审
4 10月20日 糖厂 小莲、梁甫佑、梁玉等。 未判决
东、梁业忠
2023 年 南宁南糖香山 广西南宁广昇农业 请求被告返还甘蔗种植预 二审
5 2 月 17 日 甘蔗种植有限 科技有限公司、韦燕 付款及资金占用费等。 472.30 未判决
责任公司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
2023 年 广西桂冠益农 公司香山糖厂、南宁请求被告赔偿甘蔗种植损 一审(重审)
6 3 月 7 日 农业发展有限 糖业股份有限公司、失 307.85 未判决
公司 南宁南糖香山甘蔗
种植有限责任公司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
2023 年 公司香山糖厂、南宁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 二审
7 5 月 30 日 危黎鸣 香山制糖有限责任 原料蔗款损失、违约金及 48.67 未判决
公司、南宁糖业股份诉讼费保全费等。
有限公司
2023 年 南宁糖业股份 广西雨垚源农业有 判令被告返还各项 预付 一审
8 8 月 8 日 有限公司东江 限公司、卢宝健 款、赔偿公告费损失、承 150.9 未判决
糖厂 担本案诉讼费等。
2023 年 南宁糖业股份 请求被告返还预付款并支 一审
9 10月10日有限公司香山 谢承杰 付资金占用费;承担本案 59.9 未判决
糖厂 诉讼费等。
原告诉讼请求被告明阳糖
南宁糖业股份有限 厂支付工程款、退还工程
2023 年 广西国泰电力 公司明阳糖厂、南宁质量保证金、押金及支付 21.47 二审
10 11月10日 有限公司 违约金;被告南宁糖业股 未判决
糖业股份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
责任。
南宁市武鸣区惠丰 原告请求被告惠丰农机专
2023 年 广西正兴农业 农机专业合作社;南 业合作社向原告支付工程 一审
11 12 月 3 日 科技有限公司 宁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