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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威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9月)

公告时间:2024-09-02 19:15:52

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
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并按照《广东顺威精密塑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
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三条 公司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
低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
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监事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经
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监事连选可以连任。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一般任职条件:
(一)具有与公司股东、职工和其他相关利益者进行广泛交流的能力,能够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权益;
(二)具有法律、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
(三)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确保监事会
能够独立有效的行使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和检查;
(四)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第八条 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建议召开监事会的权利;
(三)列席公司股东会,列席董事会会议的权利;
(四)享有公司各种决策及经营情况的知情权;
(五)经监事会委托核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的监事,有查阅簿册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报告的权利;
(六)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享有的其他监督权利。
第九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履行监督职责;
(二)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股东、公司利益和员工权益;
(三)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四)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收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五)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
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一条 监事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
涉。公司应对监事履行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业务经费。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费用(包含但不限于开展监督工作和参加对外会议、培训、聘请中介机构等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职责时,有权要求公司任何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各
业务部门须按照要求给予必要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
第十三条 监事在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股东利益或员工权益
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可按照规定程序解除其监事职务。
第十四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公司章程》第五章有关董
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者职工代表监事辞任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十五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监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产以及公司董事,总裁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公司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人员和结构应当确保能够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监事应当具有相应
的专业知识或者工作经验,具备有效履职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权利: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监事会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并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纪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要凭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
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或者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不同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请求,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并书面答复股东。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为:
(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会报告的其他重要事件。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进行一次以上的财务检查,全面了解公司经营运作
情况,也可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或公司审计部门给与帮助。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有计划的定期组织监事进行政治、时事、政策法规、
业务学习,并参加国家权威部门组织的会议、培训等活动,不断的提高监事的素质和合法监督能力。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定期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二个工作日以前以邮寄、专人送达、电子邮件等形式送达全体监事。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立即作出决议的,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可以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告说明原因。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
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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