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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投能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4-09-18 11:50:42

内蒙古电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公
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
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
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是委员会日常事务
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统筹会议安排等工作,确保委员会规范顺畅运行。
第七条 人力资源部是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
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按照委员会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记录、整理会议内容,形成委员会会议决议,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四)负责撰写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委员会职权
第八条 委员会行使如下职权: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候选人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二)按照有关规定,就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制订与公司业务有关的董事培训计划;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监督、检查委员会会议意见建议的执行;
(三)签署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四)定期或不定期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委员
会全年定期会议计划由主任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应当在七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
要求、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发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可以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通知对象包括全体委员、工作支持机构和其他列席人员。
第十四条 拟提交委员会审议的议题,责任部门应当在
定期会议召开五日前或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将议案内容及
相关书面材料交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汇总,会议材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真、特快专递、挂号邮寄或专人递送等方式送达各位委员。
议案责任部门应当就相关议案提供足够的支持材料,以保证委员能够了解该议案并提出意见建议。议案责任部门对提供的资料负有审查把关责任。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应当以现场会议(含视频)
方式召开,经委员会主任同意,也可采取通讯方式或制成书面材料分别审议的方式召开。采取非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当天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至资本运营部(法人治理部)备案。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超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董事会秘书及议案涉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安排有关领导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涉及的议案进行解释、接受质询或者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七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遇特殊情况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权限和有效期限等事项。
委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委员职责,董事会应当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无
法履行职责时,由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委员会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超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九条 会议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项进行研究、讨
论,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相
关工作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深入研究。经董事会同意,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委员会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后,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
委员会决议等会议文件。委员会日常工作支持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会议记录,并拟制委员会决议等文件。
会议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委员意见不一致的,会议文件中应当如实记载。
会议记录由与会委员签字确认;会议决议由与会委员签字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编号及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职务;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相关内容;
(七)会议记录人、会议记录起草人姓名;
(八)与会委员签名。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决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议事项;
(二)审议形式、程序和过程;
(三)议案审议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关注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议案、记录、决议、授权委托
书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存档。
第七章 保密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超过”
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规则的制
订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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