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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三联:第四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8 17:19:14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三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的公告
哈尔滨三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4 年第
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9 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向全体独立董
事发出通知,于 2024 年 9 月 1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独立董事 3 人,
实际出席的独立董事 3 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会议由独立董事王栋先生召集并主持,经与会独立董事讨论,形成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对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部分激励对象因主动离职不再满足本次激励计划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经核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规定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综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办理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公司将募投项目“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是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作出的调整,有利于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医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表决情况: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表决结果:通过。
独立董事:王 栋、刘洪泉、曾国林
202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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