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15:41:2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之江生物
保荐代表人姓名:王莉、陈邦羽 被保荐公司代码:688317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2020]3214 号)批复,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之江生物”、“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 4,867.6088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 43.22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10,378.052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
净额为人民币 194,232.1639 万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 2021 年 1 月 18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海通证券”)
担任其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 2021 年 1 月 18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在持续督导期内(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 查、尽职调查等方式进行持续督导,现就 2024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情况报告如下:
一、2024 年半年度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项 目 工作内容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针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 作制度,针对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持续督导的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 内容和重点,督导公司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
项 目 工作内容
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机构提交 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相关持续 机构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按保荐办法要求承担
督导工作。 相关持续督导工作。
2、根据上市规则规定,与公司就持续督导期间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保荐协议,协议
的权利义务签订持续督导协议。 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3、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内部制度、 保荐机构已协助和督促上市公司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 内部制度、决策程序及内控机制,以符合法律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 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并确保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各项义务。 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知晓其在上市规则下的
各项义务。
4、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 保荐机构已持续督促上市公司充分披露投资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确保信息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并
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5、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件提供必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制作信息披露公告文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容简明易 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协助,确保其信息披露内
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容简明易懂,语言浅白平实,具有可理解性。
6、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信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或者协助 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告知并督促其不得要求
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或者协助上市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7、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
诺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
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
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控制人等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对承诺诺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 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展情况,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 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 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露。
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的,保荐机
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
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8、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立健全并 保荐机构已督促上市公司积极回报投资者,建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分红和股 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符合公司发展阶段的现金
份回购制度。 分红和股份回购制度。
9、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司及其业 保荐机构已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运作,对上市公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调 司及其业务有充分了解;通过日常沟通、定期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 回访、调阅资料、列席股东大会等方式,关注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有效识别并督促上 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和股票交易情况。本持续督市公司披露重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核实 导期间,上市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上市公司重大风险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大风险或者重大负面事项。
项 目 工作内容
10、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或
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规担保;
(四)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未出现该等事项。(五)上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
核查的其他事项。
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
当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
规定进行专项现场核查,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交易日内披露现场核查报告。
11、关注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督促上市公司及时按照上市规则履行信息披 该等事项。
露义务。
12、上市公司日常经营出现下列情形的,保荐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
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务
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
(二)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三)未能清偿到期债务; 该等事项。
(四)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
取强制措施;
(五)涉及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
事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13、上市公司业务和技术出现下列情形的,保
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相关事项对公司核
心竞争力和日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
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一)主要原材料供应或者产品销售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二)核心技术人员离职; 该等事项。
(三)核心知识产权、特许经营权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丧失、不能续期或者出现重大纠纷;
(四)主要产品研发失败;
(五)核心竞争力丧失竞争优势或者市场出现
具有明显优势的竞争者;
项 目 工作内容
(六)本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
其他情形。
1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出
现下列情形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就
相关事项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稳定和日常经营
的影响、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以
及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发表意见并披露: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未出现
(一)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 该等事项。
(二)质押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
80%或者被强制平仓的;
(三)上交所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
见的其他情形。
15、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保荐机构已督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出的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履行其作股份减持承诺,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司股份是 出的股份减持承诺,持续关注前述主体减持公
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司股份是否合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等情况。
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
1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集资金的使用以及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制度与执行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投资项 项进行了持续关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户存储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于 2024 年 7
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月 17 日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了现场检查。
2024 年上半年,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具体情
况如下:
2024 年 1 月 11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
核查意见》;
2024 年 1 月 31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17、保荐机构发表核查意见情况。 的核查意见》;
2024 年 3 月 9 日,保荐机构发表《海通证券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