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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新电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4-09-19 16:59:47

证券代码:837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4-055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订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
第二条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发起设立。潍坊智新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4月18日。2015年11月公司在潍坊智新电子有限公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在潍坊市坊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913707007884641257。公司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受国家法律约束,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于2021年5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2,000万股,于2021年6月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并于2021年11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Weifang Genius Electronic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潍坊市坊子区坊泰路37号
邮政编码:261206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610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当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依照诚信、服务与自主创新的原则,实行以现代科学理念为基础的规范化管理,开发优质产品,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合理投资收益,为电子信息事业的发展做贡献,实现公司持续、稳定发展。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电子元器件制造;其他电子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设备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公司在册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股东大会决议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如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同时在登记存管机构办理登记过
户。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均以其所持有的原潍坊智新电子有限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在公司设立时全部缴足。发起人及其持有的股份数如下:
发起人姓名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认购的股份数
赵庆福 净资产 2015.11.24 16,000,000
李良伟 净资产 2015.11.24 16,00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 10,610 万股,全部为记名式普通股,每股金额
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向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五)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北交所规定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应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七)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

(八)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规定或审批同意的其他情
形。
相关回购条款是指在已公开披露的公开转让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载明的触发回购情形的相关条款。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活动。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形式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通过公开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股东大会认可的方式;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以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名册应保存在公司经营场所,并随时供股东及有关机关进行查阅。
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东的变化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股东名册的内容及时进行相应修改。
第三十三条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或者董事会决议等不得剥夺或者限制股东的法定权利。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畅通有效的沟通渠道,保障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和监督等权
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知情权、参与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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