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联:关于董事会收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19 21:41:47
股票代码:000620 股票简称:新华联 公告编号:2024-065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会收到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监事会发来的《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函件主要内容
“致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向公司提出提案,具体如下:
一、修改公司章程
1、关于《公司章程》中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修改提议:
现行《公司章程》中第一百零六条对公司副董事长人数设置有所规定,鉴于与公司实际治理结构不同,因此提议《公司章程》中删除关于公司副董事长人数设置的规定。同时,《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对董事会组成人数的规定重复陈述。
另根据本公司于 2023 年 8 月与北京华软盈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的
全部合同权利及义务已由湖南天象盈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继承,湖南天象盈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现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及破产管理人签署的《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投资协议》(下称“《重整投资协议》”)的约定,重整完成后本公司董事会人数将由 9 名修改为 11 名。
监事会注意到,湖南天象盈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6 日向董事
会发出相关修改公司章程并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15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审议结果因部分董事弃权投票而未通过该提案,该行为有违本公司签署的《重整投资协议》之约定,提请相关董事注意可能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
综上,建议将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修改为: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11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
2、关于《公司章程》中第一百四十三条的修改提议:
建议根据公司监事会选举情况,将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为: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3、关于依据现行有效的公司法法律规定修订公司章程的提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已于 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议董事会根据《公司法》对现行《公司章程》进行进一步修改,详情请见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上述提议请董事会决议并反馈。”
二、后续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认真研究监事会的提议,并将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
三、相关提示
1、监事会《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之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案》请详见本公告后附件。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公司监事会《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函》。
特此公告。
新华联文化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19 日
附件一:《公司章程》修正案
序号 原章程 修改后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 董事长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2 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
让。
……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
3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债券持有人名
报告; 册;
…… ……
4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 或者索取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 的种类以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
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 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连续一
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
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
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
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
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
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
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第四十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5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修改公司章程;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
作出决议; 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事项,该交易
(十)修改本章程;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一年内单笔或累计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的事项;
产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单笔或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涉及的以上的事项,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个会计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