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7:18:38
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4-53
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45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4,534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01%。
2.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10月9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四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办理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45 名激励对象共计 134,534 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1 年 12 月 2 日,公司收到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发的《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实施第二期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复》(泸国资考评〔2021〕62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对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拟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六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宜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2 年 2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
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工作,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 2 月 22 日。
7.2022 年 7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 年 8 月 5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9.2022 年 9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9 月 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止申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10.2022 年 9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2 年9 月 28 日。
11.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2 年 11 月 29 日,公司完成了 62,310 股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2.2022 年 12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二十六次会议及
第十届监事会十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3.2023 年 1 月 13 日,公司监事会出具核查意见《关于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4.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司完成了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工作,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2023 年2 月 17 日。
15.2024 年 1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三十八次会议及第
十届监事会二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及《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及独立财务顾问分别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16.2024 年 2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
股票于 2024 年 2 月 22 日上市流通。
17.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四十次会议及第十
届监事会二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6 月 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止申报时间届满,公司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申报。
18.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
销完成的公告》,截至 2024 年 8 月 14 日,公司完成了 21,266 股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工作。
19.2024 年 9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四次会议及第十
一届监事会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
表了核查意见,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以上事宜公司均已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参见公司
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说明
(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即将届满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有关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完成登记
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的
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40%。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2年7月25
日,授予股份的上市日为2022年9月28日,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
制性股票将自2024年9月28日起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二)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1)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事会或者审计部门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对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解除限售条件。
(2)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
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被注册
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4)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
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公
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
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
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公司造成较大
2 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 解除限售条件。
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9)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四川华信(集团)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出具的川华信审(2022)第
0041号审计报告: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 ①2021年公司净资产收益率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2021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为30.87%,且不低于对标企
业75分位值水平
3 22%,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相较2019年, (25.25%),该指标达成;
2021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1 ②相较于2019年,2021年公
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比例不高于65%。 司净利润增长率为71.37%,
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
(47.61%),该指标达成;
③2021年成本费用占营业收
入比例为50.35%,该指标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