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付云)
公告时间:2024-09-27 17:44:38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亿嘉和
股票代码:603666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朱付云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 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 1 号北楼 8 层 820 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 5 号
权益变动性质:股份减少(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4 年 9 月 26 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3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4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5
备查文件 ...... 16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7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亿嘉和、公司、上市公司 指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指 朱付云女士
信息披露义务人 2、南京 指 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瑞蓓
受让方、浙江君弘 指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
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书 指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朱付云女士向浙江君弘协议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本次权益变动 指 亿嘉和12,183,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90%)
股份导致的权益变动行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 1:
姓名:朱付云
性别:女
国籍:中国,无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通讯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创思路 5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 2:
企业名称: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339291492D
注册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 1 号北楼 8 层 820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朱付云
成立日期:2015 年 6 月 4 日
合伙期限:2015 年 6 月 4 日至 2045 年 6 月 3 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说明
朱付云女士担任南京瑞蓓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南京瑞蓓的实际控制人。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
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系朱付云女士为了满足自身偿债资金需求,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转让其直接持有的部分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受让方与朱付云女士无任何关联关系。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朱付云女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无减持或增持上市公司股份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朱付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6,132.8400 万股,占公司
当前总股本 20,649.0816 万股的 29.70%;南京瑞蓓持有公司股份 2,550.0700 万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0,649.0816 万股的 12.35%。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8,682.9100 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42.05%。
2024 年 9 月 26 日,朱付云女士与浙江君弘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股 13.806 元(即 2024 年 9 月 25 日收盘价 15.34 元/股
的 90%)的价格向浙江君弘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1,218.3000 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导致朱付云女士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 5.90%。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朱付云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4,914.54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20,649.0816万股的 23.80%;南京瑞蓓持有公司股份 2,550.0700 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 万股的 12.35%。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为7,464.6100 万股,合计持股比例为 36.15%。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万股) (%) 持股数量(万股) (%)
朱付云 6,132.8400 29.70 4,914.5400 23.80
南京瑞蓓 2,550.0700 12.35 2,550.0700 12.35
合计 8,682.9100 42.05 7,464.6100 36.15
注: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南京瑞蓓持有的股份。
三、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朱付云
乙方(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1 甲方将其持有的亿嘉和 12,183,000 股股票(占亿嘉和已发行股本总额
2.06 亿股的 5.9%)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 本次股份转让以 15.34 元/股计算,总价款为税前人民币壹亿捌仟陆佰
捌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整(¥186,887,22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总价款的 9 折,即 13.806 元/股,共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68,198,498 元)为支付总金额进行交割过户。
1.3 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亿嘉和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上述约定的总价款保持不变。
(二)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2.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10,000,000 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柒万伍仟肆佰捌拾贰元整(¥83,375,482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2 双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叁仟零壹拾陆元整(¥74,823,016 元)。
2.3 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前述每部分股份转让所涉价款,否则按延迟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4 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股份过户的核准与登记的法定手续,在应乙方要求且乙方按时履行其付款义务情景下,甲方承诺按时协助办
理上述各项手续,如甲方自身原因延迟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5 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3.1 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为自然人。
4.2 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或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3 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五)乙方的陈述与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