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嘉和: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9-27 17:41:21
证券代码:603666 证券简称:亿嘉和 公告编号:2024-042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亿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嘉和”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女士,拟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向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江君弘”或“受让方”)转让其直接持有的 1,218.3000 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20,649.0816 万股的 5.90%。浙江君弘与朱付云女士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股份协议转让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协议转让公司股份事项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或“交易所”)合规性审核,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最终实施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朱付云女士的通知,为满足自身偿债资金需
求,朱付云女士与浙江君弘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约定
将其直接持有的 1,218.3000 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以每
股 13.806 元(即 2024 年 9 月 25 日收盘价 15.34 元/股的 90%)的价格转让给浙
江君弘,转让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亿陆仟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
(¥168,198,498 元)。浙江君弘与朱付云女士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交易双方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姓名/名称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持股比例
(万股) (%) (万股) (%)
转让方
朱付云 6,132.8400 29.70 4,914.5400 23.80
南京瑞蓓创业投
资管理中心(有 2,550.0700 12.35 2,550.0700 12.35
限合伙)
合计 8,682.9100 42.05 7,464.6100 36.15
受让方
浙江君弘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君弘 0 0.00 1,218.3000 5.90
钱江二十六期私
募证券投资基金
注: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南京瑞蓓”)为朱付云女士实际控制的企业。本次协议转让不涉及南京瑞蓓持有的股份。
二、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
(一)转让方基本情况
1、转让方情况
姓名 朱付云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身份证号 321084197*********
住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
通讯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
2、转让方一致行动人情况
名称 南京瑞蓓创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0100339291492D
执行事务合伙人 朱付云
成立日期 2015 年 6 月 4 日
注册地址 南京市雨花台区西春路 1 号北楼 8 层 820 室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受让方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情况
企业名称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甘水巷 28 号 111 室
通讯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民心路 100 号万银国际 2509
法定代表人 兰俊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60975898261
受托企业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
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
经营范围
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营业期限 2014 年 04 月 17 日至无固定期限
自然人兰俊持有浙江君弘 70.00%股权;
主要股东
自然人兰会胜持有浙江君弘 30.00%股权。
2、基金情况
基金名称 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 SNX423
备案时间 2021 年 04 月 25 日
基金管理人 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朱付云
乙方(受让方):浙江君弘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君弘钱江二十六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标的股份及转让价格
1.1 甲方将其持有的亿嘉和 12,183,000 股股票(占亿嘉和已发行股本总额
2.06 亿股的 5.9%)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受让前述标的股份。
1.2 本次股份转让以 15.34 元/股计算,总价款为税前人民币壹亿捌仟陆佰
捌拾捌万柒仟贰佰贰拾元整(¥186,887,220元)。双方一致同意以总价款的 9 折,即 13.806 元/股,共计人民币壹亿陆仟捌佰壹拾玖万捌仟肆佰玖拾捌元整(¥168,198,498 元)为支付总金额进行交割过户。
1.3 本协议签署后至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期间,亿嘉和如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的,本协议约定的转让标的股份数量及每股转让价格将自动进行相应的调整,以保证本协议约定的股份转让比例及上述约定的总价款保持不变。
(二)转让步骤及价款支付
2.1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于 2024 年 9 月 30 日向甲方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
(¥10,000,000 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审批通过并出具确认函后两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人民币捌仟叁佰叁拾柒万伍仟肆佰捌拾贰元整(¥83,375,482 元)支付至甲方指定银行账户。
2.2 双方前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标的股份过户手续,自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的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贰万叁仟零壹拾陆元整(¥74,823,016 元)。
2.3 乙方承诺按时支付前述每部分股份转让所涉价款,否则按延迟支付价款的万分之五/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延迟支付前述价款超过 5 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4 除因证券监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方证监局)或其他包括但不仅限于各级立法、行政、司法等政府有关部门意见对此次交易产生延迟外,甲方承诺及时推进标的股份的过户和交割手续。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
理上述各项手续,如甲方自身原因延迟协助办理上述各项手续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5 甲、乙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次标的股份转让、过户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印花税、所得税等税负。
(三)标的股份的交割
3.1 甲、乙双方应当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股份转让确认书后尽快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过户登记手续。
3.2 自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乙方享有标的股份的一切权利、权益和义务。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4.1 甲方为自然人。
4.2 甲方依法取得并合法拥有标的股份,除已由上市公司公告或书面向乙方披露的情形外,甲方对标的股份拥有合法、完全、有效的处分权,并且依中国法律可以合法地转让给乙方,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
4.3 甲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五)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5.1 乙方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拥有完全权利能力及行为能力订立本协议,至本协议约定事宜完成之日仍将持续具有充分履行本协议各项义务的必要权利与授权。
5.2 乙方签署本协议、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一切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等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已获得合法的内部授权、批准,本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5.3 乙方保证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5.4 乙方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关于股东转让限制、信息披露、转让额度等的规定。
5.5 乙方承诺,在转让完成后的六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份。
5.6 及时履行法律法规、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六)违约责任
6.1 除双方另协商达成一致外,因任何原因导致过户登记失败,乙方有权决定不再接受标的股票的受让,并有权要求甲方在乙方发出退款通知的 1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款,甲方超期未退还的,则自超期之日起每日按乙方已支付转让款的万分之五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利息(直至全部退还)。
6.2 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或未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陈述、保证、承诺、义务或责任,即构成违约行为。若一方(违约方)违约,守约方有权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救济措施以维护其权利:
(1)要求违约方实际履行;
(2)暂时停止履行义务,待违约方违约情势消除后恢复履行;守约方根据此款规定暂停履行义务不构成守约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义务;
(3)要求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及间接损失),包括为此次转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以及可预见的其他经济损失;以及守约方为此进行诉讼或者仲裁而产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