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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蟠科技: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公告时间:2024-09-30 17:37:29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草案)
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江苏龙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
第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的;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 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或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股东会在遵守公司股票上市地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届满的董事解任。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应当在其就任之日起三日内,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严格遵守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主要忠实义务如下: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本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主要勤勉义务如下:
(一)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董事须共同与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而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地区法律所确立的标准。即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
(一) 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
(二) 为适当目的行事;
(三) 对上市发行人资产的运用或滥用向上市发行人负责;
(四) 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

(六) 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程度相当于别人合理地预期一名具备相同知识及经验,并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人士所应有的程度。
第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在任董事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规定的以及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立即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情况下,董事以网络、视频、电话或其他具同等效果的方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亦视为亲自出席。
第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应当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生效,前款所列情形除外。
第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理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一年之内仍然有效,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职权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中国证监会和上市地的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人数不应少于三名且不得少于全体董事成员的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具备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3.10(2)条要求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应长居于香港。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必须具备《香港
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由十名董事组成,其中四名为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会计专业人士,设董事长一人。
第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 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 决定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或者《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一)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三)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四)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的重大交易事项(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进行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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