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金科: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07 15:32:08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简称:*ST 金科 证券代码:000656 公告编号:2024-123 号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科股份”)于近日接控股股东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通知,金科控股、黄红云先生与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原”)于近日分别签署了《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一致行动协议》”)及《<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
2、本次《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签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3、东方银原充分认可金科股份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也充分认可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及金科股份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金科股份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双方拟结为一致行动人,同意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不超过 1.5 元/股的价格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增持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 5,000 万股。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方银原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418,200 股。
近日,公司接控股股东金科控股及实际控制人黄红云先生通知,金科控股、
黄红云先生与东方银原于近日分别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及《补充协议》(以下简称“相关协议”或“协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签署相关协议情况
黄红云先生和金科控股分别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截至协议签署日,黄红云先生持有金科股份 468,779,979 股股份,金科控股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庆财聚投资有限公司合计持有金科股份 289,420,865 股股份,以上各方合计持有金科股份 758,200,844 股股份,占金科股份总股本的 14.20%;东方银原未持有金科股份股份。
东方银原充分认可金科股份长期投资价值及未来发展前景,也充分认可黄红云先生、金科控股及金科股份管理层的管理能力,为增强投资人对金科股份的投资信心,促进上市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双方拟结为一致行动人。
为此,协议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结为金科股份一致行动人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相关协议,以兹共同遵守。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协议签订各方:
甲方 1:黄红云
甲方 2:重庆市金科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1、甲方 2 统称甲方)
乙方:东方银原(北京)材料有限公司
第一条 增持金科股份股票
1.1 乙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 6 个月内,以不超过 1.5 元/股的价格通
过集中竞价等方式增持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 5,000 万股。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满 6个月后,乙方可以符合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继续增持金科股份股票。
1.2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不低于 7,500万元增持资金存入本次增持的证券账户。
1.3 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致使乙方无法履约的情形,豁免双方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一致行动事项
2.1 协议双方在此承诺,在决定金科股份需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特别是行使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时采取相同和一致的意思表示;在金科股份股东大会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以下简称“一致行动事项”)进行表决时,双方必须保
持投票的一致性:
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报告;
4)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审议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9)修改公司章程;
10)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1)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双方或一方因涉及关联交易而依法排除表决情形除外)等事项;
12)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调整;
13)提交公司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2.2 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增加一致行动事项;但非经协议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删减任何一致行动事项。
第三条 行使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3.1 协议双方应当在决定金科股份需行使公司股东权利时,特别是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之前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虽有上述协商、沟通约定,但双方一致确认在甲乙双方就第 2.1、2.2 款中“一致行动事项”持有的表决权意见不同的情形下,协议双方应对相关议案或表决意见进行充分协商,直至达成一致意见。在表决前 2 个工作日内,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的,以甲方所持表决意见作为共同意见。乙方通过本次增持持有金科股份股票不低于 1 亿股后,出现以下情形,应以乙方的意见为共同意见:
(1)甲方因故不能行使股东权利,包括不能行使股东的提名权与表决权;
(2)甲方、乙方在新一届董事会提名及选举的过程中其意见与其他具有提名权股东意见严重不一致;
(3)甲方或乙方与金科股份 5%以上股东间产生重大分歧与矛盾,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3.2 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严格履行一致表决权安排,并完成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工作,任何一方均不得因表决权意见不一致而拒绝在法律文件上签字。
3.3 协议双方应按照第 3.1 款形成的共同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分别表决;不能
亲自出席表决的,应在金科股份股东大会召开前 2 日签署授权委托书并委托另一方出席股东大会及行使表决权。
3.4 乙方应就甲方行使股东权利提供充分的协助,包括及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协议、进行信息披露、配合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按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另行出具相关文件等。
3.5 在一致行动期限内,乙方如因金科股份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而导致乙方持有的金科股份的股票数增加的,则对应增加股份也将自动地依照协议的约定与甲方保持一致行动。
第四条 生效及终止
协议自双方签署且乙方在两日内将不低于 7,500 万元的增持资金划付至本协议第一条约定证券账户之日生效。有效期至协议签署日起满 18 个月为止;有效期届满,双方协商一致可继续履行协议。
二、本次股东权益变动的影响
1、本次相关协议的签署,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各方签署相关协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结构发生变
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其他事项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相关协议约定,东方银原已将不低于 7,500 万
元增持资金存入本次增持的证券账户,并已通过二级市场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418,200 股,但本次增持仍可能存在因证券市场情况发生变化、窗口期等因素,导致本次增持计划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出现上述风险,东方银原承诺仍将在遵守交易规则及不超过协议中约定股价的前提下逐步实施增持计划。
2、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并督促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
2、《<关于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