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重工:中信重工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09 18:40:57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责统一,把握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的功能定位,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负责领导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
第四条 公司董事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并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应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独立董事除符合董事任职条件外,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规定。
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2 次以上通
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候选人经公司有权机构聘任议案审议通过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六条 上市公司在任董事出现本规则第五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董事会认为其继续担任董事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用的,可以提名其为下一届候选人,并应当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董事提名的相关决议除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中小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前款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能力、专业能
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八条 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一)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本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三)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和应当作出的其他承诺。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具备正常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十条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十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
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辞职导致前款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董事离职后应当基于诚信原则完成涉及上市公司的未尽事宜,保守公司秘密,履行与公司约定的不竞争义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董事长应当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依法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并督促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长决定不召开董事会会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报上市公司监事会备案。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公司党委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董事会决策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
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置换重大资产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六)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七)审议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十八)决定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新增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贷款事项;决定各个银行对公司的银行授信事项;
(十九)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对外投资;
(二十)决定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0%的委托理财;
(二十一)制订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十二)制定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议事及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七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
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董事会换届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董事会办公室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一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一年内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少于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二的,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其履职情况进行审议,就其是否勤勉尽责作出决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不得连续 2 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亲自出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第二十五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