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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天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21:09:30

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普天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9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9月21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77)。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10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14:45。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现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结束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1 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 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 1510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周忠国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计 156 名,代表股份
286,090,66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2.039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27,630,69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60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48 名,代表股份 258,459,96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7.9790%。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148名,代表股份5,424,0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797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股份1,993,21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2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45名,代表股份3,430,87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04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使用现场结合视频形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出席或列席的人员有董事长周忠国先生、董事兼总裁朱忠芳先生、董事郭巍先生、许锦力先生、独立董事李光女士、李震东先生、潘丹先生、监事沈宗涛先生、职工代表监事严谏群女士,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马飞先生、贾岳先生,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焦庆君先生、张亮先生。其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视频会议等网络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议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换届选举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周忠国先生、朱忠芳先生、许锦力先生、马飞先生、贾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周忠国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422,6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66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56,0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843%。
1.02.《选举朱忠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420,6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54,06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72%。
1.03.《选举许锦力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420,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5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754,0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6475%。
1.04.《选举马飞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7,5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90,9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42%。
1.05.《选举贾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8,43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4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91,8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5005%。
2、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换届选举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李光女士、韩国强先生、李震东先生、潘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01.《选举李光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7,5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7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90,9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39%。
1.02.《选举韩国强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8,09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91,5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942%。
1.03.《选举李震东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7,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90,95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39%。
1.04.《选举潘丹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7,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90,9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41%。
3、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议案以累积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监事会换届选举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选举焦庆君先生、黄磊先生、赵奥先生、张亮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三年,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7年10月10日。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3.01.《选举焦庆君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7,5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90,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844%。
3.02.《选举黄磊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6,54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89,9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56%。
3.03.《选举赵奥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6,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89,9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58%。
3.04.《选举张亮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285,356,5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34%。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4,689,98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4659%。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请大信为本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任一年,并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其签署相关协议并根据行业标准和公司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决定其报酬。
表决结果:同意 285,991,36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653%;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9%;弃权 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324,78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8.1693%;反对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8389%;弃权 53,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91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中电科普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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