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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宏立: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6 17:20:31

证券代码:300865 证券简称:大宏立 公告编号:2024-074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0月16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6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甘德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批准提请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85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384,4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4720%。
2、股东出席现场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172,9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71.2510%。
3、网络投票情况
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8名,代表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1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2210%。
4、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数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81人,代表股份2,273,929股,合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3766%。
5、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322,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98%;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2,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866%;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2.1461%;弃权1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7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324,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8%;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3,6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482%;反对4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461%;弃权1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57%。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8,321,7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83%;反对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1%;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211,2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427%;反对4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81%;弃权13,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9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通过,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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