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时胜: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8 17:55:41
证券代码:300377 证券简称:赢时胜 公告编号:2024-047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赢时胜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293人,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102,000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0.2799%,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8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0 年 8 月 6 日起至 2020 年 8 月 16 日,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
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异议。2020 年 8 月 17 日公司监事会对本
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0 年 8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 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0 年度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 年 8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原激励对象中有 28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决定退出本次激励计划,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了调整,
将激励对象人数由 397 人调整为 369 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1,269.50 万
股调整为 1,206 万股;董事会同意以 2020 年 8 月 27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369 名激励对象授予 1,206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5.42 元/股。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1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42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2,308,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31%。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任旭、王亮、颜鹏等共计 27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 27 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 520,000 股,因公司已完成 2020 年度的利润分配工作,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
价格为 5.32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7、2022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19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315,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原激励对象李国鑫、武文斌、杨雪宁等共计 23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 23 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现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共计 392,000 股,因公司已完成 2021 年度的利润分配工作,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22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8、2023 年 10 月 17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离职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308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3,261,000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3%。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原授予的激励对象程相召、吕雪琴、申钟等共计 11 人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根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上述11 人已不具备股权激励对象的条件,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权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根据《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
股票的数量共计 90,000 股,因公司已完成 2020 年度、2021 年度及 2022 年度的
权益分派工作,公司对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5.12 元/股。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9、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事宜。除已离职的 15 名激励对象外,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93 人,可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2,102,000 股,占目前公司股份总数的 0.2799%。另外 15 名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的原激励对象获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择期回购注销。
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四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的说明
1、限制性股票第四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四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权登记完成之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所获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
公司首次授权登记完成暨上市日为 2020 年 10 月 14 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四
个限售期已于 2024 年 10 月 13 日届满。
2、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序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条件
号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解除限售条件。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
不适当人选;
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2 均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解除限售业绩条件: 公司 2023 年度营业收入为
第四期解除限售条件为以 2019 年度净利润为基数, 159,214.34 万元,相比 2019
2023 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2%,或以 2019 年度营 年度营业收入(65,558.00
3 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2%。 万元)增长率为 142.86%。
上述“净利润”指标计算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 2023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目
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且不考虑相关股 标达成,公司层面业绩满足
权激励成本及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