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人福医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2 18:34:26
证券代码:600079 证券简称:人福医药 编号:临 2024-109 号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关于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特 别 提 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8 号)《湖北证监局关于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艾路明及有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主要内容
“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艾路明、王学海、李杰、邓霞飞、吴亚君、李前伦:
经查,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人福医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人福医药控股股东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集团)在 2018 年至 2022 年 3 月期间,存在通过合作单位向人
福医药借款、代垫税费占用人福医药资金的情况,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2 年 4月 28 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对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截至 2022 年 4 月 15 日已归还全部本金及占用期间利息的情形进行
了披露。
二、未及时审议及披露关联交易。人福医药于 2018 年 11 月出售武汉珂美立德生物
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珂美立德)100%股权、于 2022 年 3 月向珂美立德购买约 16.45
亿元房产、于 2022 年 3 月收购湖北葛店人福药用辅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葛店药
辅)40%股权、于 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2 月期间与武汉市新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洪建筑)累计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约 4.40 亿元,但公司未按规定对上述关联交易
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直至 2024 年 7 月 26 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六十八次会议、8
月 1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才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审议及披露。
三是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股权信息及前期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2022 年 12 月 23
日,人福医药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了前期关于金科瑞达(武汉)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武汉泽丰长江医药投资有限公司、绿之源健康产业(湖北)有限公司、宜昌三峡普诺丁生物制药有限公司、建德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武汉睿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智盈新成(武汉)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信息披露不准确、财务报告存在会计差错的情形,并对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人福医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 号)第五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三十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 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王学海作为公司现任董事及时任董事长、李杰作为公司现任董事长及时任总经理、邓霞飞作为公司现任董事及总经理、吴亚君作为公司现任副总及财务总监、李前伦作为公司现任副总及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人福医药以上违规事实负有主要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当代集团及实际控制人艾路明的相关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艾路明、王学海、李杰、邓霞飞、吴亚君、李前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完善内部治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我局将根据下一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加强相关责任人及业务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督促相关责任人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同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